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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日讯!东方钽业: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3-28 20:30:22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30日召开

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等进行了为期10日的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

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

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

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在职员工。

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

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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