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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降薪,可以安排待岗吗?|案例研究

来源:劳动案例库 时间:2023-05-16 19:26:2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事宜协商一致或对不利影响采取进一步减少措施的情形下直接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六个月并强制取消其出勤条件,无法充分体现公司待岗安排的合法合理性及必须性,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调整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对诉争期间的工资予以补足。

【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

2010年6月29日,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后经多次关联单位工作调整,2020年4月1日,刘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考核结果以及双方出现的其他新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任职级别(上调或下调),调整之后的岗位和级别仍属可变更可调整之范围,工作岗位或者任职级别调整的,则乙方的薪酬亦根据甲方的薪酬管理规定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与调整后的岗位和级别相适应。

2020年2月27日,北京某公司上级集团作出《轮岗、待岗暂行管理办法》写明:受经济形势、政策变化、社会事情、疫情、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停工或部分停工、部分岗位工作量不饱和等,在特定情形下,均可能出现。鉴于此,为了在出现特殊情形时,能有效、合理地配置劳动资源,迅速地优化工作团队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损失的扩大,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集团公司管理层会议研究可决定部分员工待岗,待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北京某公司上级集团管理层召开[2020]第16次会议,对业务管理架构调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021年1月12日,北京某公司向刘某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纯管理岗的业务经理位置将不再设置,考虑到你个人的薪资要求和工作方式,无法做到与现有岗位的匹配,因此通知你‘不符合业务需要,暂无适宜岗位’。对于你的调整方向,除了之前提到过的产品方向,经内部讨论还规划了一个工程方向,具体看你的个人意愿和人事部同事沟通后续细节”。调岗后则相关的工资标准做了下调。2021年1月13日刘某回复“您好时总,我纠结了好几天,也了解了下情况,决定不考虑调岗”。

2021年1月18日,北京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刘某待岗,待岗期间暂定六个月。2021年1月19日,北京某公司向刘某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待岗,期限暂定为六个月。当日刘某回复电子邮件表示不同意待岗。

2021年6月,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3765号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556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6436号民事判决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556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49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北京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556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到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变化时,原则上不应针对工资待遇作不利变更,否则,很大可能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调岗合理性。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规章制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且单位调岗未降薪,也不存在歧视和侮辱性,如果员工拒绝岗位的调整,有可能会构成相应违纪,建议妥善应对单位合理的单方面调岗。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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